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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1-1101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1〕12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08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1-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市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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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着物补偿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货币补偿。 二、补偿内容及指导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市政府现行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后补偿。 (二)地上青苗。参照附件1指导标准按征地时实际种植作物的品种、树龄、管理水平等评估后给予补偿。如品种优、管理水平高的优质高效果、茶园,青苗补偿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青苗补偿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被征收土地上的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参考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三)集体土地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附件2指导标准按市场评估后给予补偿,即根据征地时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种类、规格、成新等结合市场建造成本评估后给予补偿。评估价格低于标准下限的按标准下限补偿,评估价格原则上不突破标准上限。 三、有以下情况的,其种植物和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恶意抢种、抢栽、抢建的; (二)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 (三)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各镇(街道)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加强从业评估机构管理,切实做好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前后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未经评估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或直接采取标准上限补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规定实施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在起始时间到本补偿标准发布期间履行征地程序的,按本补偿标准执行。原有其他政策与本补偿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补偿标准为准。
附件:1.青苗补偿指导标准 2.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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