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1-1104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1〕13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15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1-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改造提升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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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改造提升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提升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促进产业优化提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现状工业企业集聚提升,为中心城区未来有序平衡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象范围 指按照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古城、大洋、江南、大田、邵家渡街道部分)内的现状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仍保留工业用地性质区域内的现状工业企业不列入本次范围,按工业企业标准规范执行。 二、依据 本办法根据《临海市域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区块详细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做强制造业——加快落实城区20平方公里工业用地,打造集中连片现代产业集聚区等内容制定。 三、类别及范围 按照不同区域实施相对应的改造提升指标要求,分为一类(控制)区、二类(提升)区、三类(改造)区三个类别。 (一)一类(控制)区。 1.区位设定。 (1)位于中心城区核心区块,已列入近期改造的区域。 (2)与周边建成区性质相冲突,相对比较分散的零星企业区域。 2.具体范围。 (1)灵江以北:以灵江、临海大道、东渡路、东方大道、双林路、协成路、大寨河、351国道及北侧山体围合的区域。 (2)灵江以南:以灵江、花鼓岩山体、春和路、向阳路、江南大道、两水山围合的区域;伏龙汇墅路及延伸线以北区域。 3.控制方式。 (1)维持现状合法建筑规模不变,不允许进行扩建改建等。 (2)经鉴定属于危房的经批准后允许加固改造。 (二)二类(提升)区。 1.区位设定。 (1)在市域总体规划期末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性质,但在近期建设规划中仍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区域。 (2)城市各分区中现状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 (3)尚未列入政府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区域。 (4)位于重点地区范围以外的工业区块。 2.具体范围。 (1)古城区块:汇墅路及延伸线以南两水工业集聚区。 (2)大洋区块:一类区以东规划非工业用地区块。 (3)江南区块:靖江南路两侧工业集聚区;春和路、向阳路、江南大道以南至高速公路区块。 (4)大田区块:东方大道北侧山前工业集聚区。 (5)邵家渡区块:前江路以东非工业用地区块。 3.提升方式。 (1)古城区块两水工业集聚区原则上要求按照划定的区块实施总体改造提升,鼓励相邻企业之间打破用地界线联合实施改扩建,鼓励提高原有土地利用率,支持增加建筑高度,确定调整后容积率允许范围为2.2-3.0,建筑高度原则控制在40米以内,建筑密度原则上不高于50%,改造方案须符合城市公建形态与空间景观要求。 (2)其它区块允许企业因生产需要进行改建扩建,近期具备改造条件的相邻企业之间鼓励联合实施改扩建,确定调整后容积率允许范围为1.0-1.5或2.2-3.0,建筑高度原则控制在40米以内。 (3)因受条件制约无法联合改扩建的小规模(5亩以下)企业容积率原则按照不超过1.5控制。 (4)原出让合同或原规划已批准的企业允许按原批准条件改扩建。 (5)应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产业。 (三)三类(改造)区。 1.区位设定。 (1)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性质,但所在区块尚未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的区域。 (2)城市各分区中心区域相对比较分散的零星企业。 (3)尚未列入政府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区域。 (4)位于重点地区范围以外的工业区块。 2.具体范围。 除规划工业用地及上述一、二类区之外的其它区域。 3.改造方式。 (1)原出让合同容积率不足1.0的可以应生产需要经批准按1.0进行改建扩建;原出让合同容积率超过1.0或原规划已批准超过1.0的可以允许按原批准条件改建扩建。 (2)应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产业。 四、现状工业企业存在房屋改变原有生产使用性质的,不允许实施改扩建且应及时予以恢复。 五、现状工业企业有特殊情况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经信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街道共同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实施方案。 六、各镇参照本办法划定镇区相对应的实施范围及细则。 七、本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试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临海市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改造提升各类别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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