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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21-12-27 10:44
  •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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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

行动方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等级划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通报

5  应急结束

5.1  响应终止

5.2  调查评估

5.3  善后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运力保障

6.5  物资、器材保障

6.6  请求援助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保障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8号)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临海市域内突发事件所需的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依法行政、合法处置”的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机械设备、船舶(车辆)的应急储备工作,提高应对各 突发事件的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别不同等级,分级负责。

(3)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各成员单位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响应,确保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4)依法行政,合法处置。在实施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相关物资和船舶、码头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成立临海市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台州临海海事处处长、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台州临海海事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市突发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需求、工作信息,传达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示,检查、指导本方案的实施情况。

2.2  工作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全市突发事件水路运输的应急保障工作。

(2)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负责征集、调用突发事件所需水路运输工具,负责应急保障行动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3)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下达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协调、指挥市级相关部门、有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或相邻县(市、区)请求紧急援助。

(5)参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提供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有关信息和新闻材料的搜集和发布工作。

(6)指导事发地当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负责做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征集水路运输应急救援码头、船舶等工作。负责对外开放口岸和外轮的水路运输保障相关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陆路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有关紧急救援物资的优先通行事宜。

(3)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畅通。

(4)市应急局:协助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事宜。

(5)市财政局:负责应急保障行动经费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6)台州临海海事处:负责对管辖水域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做好管辖水域交通安全管制和通航保障工作;协助征集辖区海域紧急救援运输船舶。

(7)市卫健局:负责人员伤亡的应急救援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信息、水情监测预警工作。

(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和气象预报信息工作。

3  等级划分

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划分为Ⅰ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Ⅱ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Ⅲ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三个等级。

(一)I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破坏性地震等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或邻县(市、区)境内发生大面积危险化学品泄漏,有可能对我市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

4.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员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的公共卫生事件,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

5.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急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物资。

6.因铁路发生重特大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紧急调集船舶疏运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

7.其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需实施I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启动本方案。

(二)II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运输应急保障。

1.防汛抗旱、地震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

2.因暴雨、雪、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干线公路交通中断,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

3.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比较严重环境污染,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

4.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

5.因市场价格较大幅度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需紧急运送大批物资。

6.因铁路发生重大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紧急调集船舶疏运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

7.其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需实施II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

(三)Ⅲ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运输应急保障。

1.因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

2.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一般环境污染,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

3.突发较大公共卫生事件,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大批人员和物资。

4.因市场价格一般幅度波动可能引起抢购和市场混乱,需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需紧急运送大批物资。

5.因铁路发生较大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紧急调集船舶疏运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

6.其他需由市政府统一协调,需实施Ⅲ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紧急运送人员和物资,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

(1)突发事件需要实施Ⅰ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或接到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应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2)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职责。

(3)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应急保障期间24小时值班,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进展情况,传达省、台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需要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时,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迅速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运输船舶和机械设备,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水路运送,以及水路交通的抢险。

(5)根据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建议,调整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计划,确保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顺利实施。

(6)必要时,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带领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直接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

4.1.2  Ⅱ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

(1)突发事件需要实施Ⅱ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或接到台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后,立即启动相应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2)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副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职责。

(3)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进展情况,传达省、台州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和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需要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时,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迅速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运输船舶和机械设备,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水路运送,以及水路交通的抢险。

(5)根据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建议,调整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计划,确保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顺利实施。及时向台州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支援请求。

(6)必要时,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带领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直接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水路运输应急保障。

4.1.3  Ⅲ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

(1)突发事件需要实施Ⅲ级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或接到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后,立即启动本方案。

(2)市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副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职责。

(3)市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和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进展情况,传达上级运输保障领导机构的指令。

(4)市港航管理机构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负责对受损设施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交通畅通。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动员征集运输码头、船舶和机修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

(5)根据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调整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支援请求,确保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顺利实施。

(6)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水路运输应急保障。

4.2  信息通报

4.2.1  预警信息来源

(1)水利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江河、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2)地震主管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分析的信息;

(3)气象主管部门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预报的信息;

(4)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

(5)公安、海事主管部门分别监测重大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预报可能引起水路交通中断和安全事故的信息;

(6)公众举报和反映可能发生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4.2.2  信息报送

(1)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启动后,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人员物资运输要求及有关运输保障等基本信息,迅速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市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决策。

(3)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将本区域内需要运送的人员、物资等有关信息报告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应急结束

5.1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完成,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达应急结束指令,各成员单位和水路运输企业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应急响应终止。

5.2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进行总结、讲评。

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应急响应的结果、履行职责、应急行动组织、应急保障行动、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

5.3  善后处理

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物资和码头、车、船等给予补偿。被征用的单位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的事件、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关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记录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指挥所需的指挥设施、通信设备、信息网络等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负责保障。

6.2  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提供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市水路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系和综合协调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及时、准确、通畅。

6.3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财政部门统筹做好保障工作。

6.4  运力保障

港航、海事等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协商决定在本辖区内选择其有一定规模的水路运输企业,临时征用突发事件运力。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应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船型。储备运力必须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够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备。

6.5  物资、器材保障

市港航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水路抢修工具、设施、器材、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水路安全畅通。

6.6  请求援助

依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以及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际能力,适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县(市、区)提出援助要求。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各自的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常识的宣传工作。市级有关单位和突发事件易发地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日常科普宣传,增强公众自觉参与意识。

7.2  培训

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保障业务培训,提高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7.3  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实施突发事件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褒扬激励。因耽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全市水路运输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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