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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公开指南
  • 日期: 2021-12-01 14:15
  • 来源: 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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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临海市供销合作社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编制《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作出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临海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inhai.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99号

办公时间:夏令 8:00-11:30 14:30-17:30;冬令 8:00-11:30 14: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6-85114281

传真号码:0576-85116507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市供销社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领导分工情况。

2.政策文件。

3.计划总结。

4.政务工作。

5.人事信息。

6.财政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等。

7.统计信息。主要包括: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

8.重点工作。

9.应急管理。

10.社会监督。

11.重点领域。

12.信息公开年报。

市供销社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文件、计划总结、政务工作、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统计信息、重点工作、应急管理、社会监督、重点领域、公开年报等12个一级类别和工作信息、统计信息、财政信息、人事信息、公告公示、信息公开年报等9个一级类别和11个二级类别。

(二)编排体系

市供销社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组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供销社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网站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

http://www.linhai.gov.cn/col/col1229438297/index.html

本单位还将采用“临海市农合联”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2.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临海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办公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99号;办公时间:上班时间 (8:00—11:30 14:00—17:00(冬令时)  8:00—11:30 14:30—17:30(夏令时));联系电话:0576-85114281;传真号码:0576-85116507;邮政编码:317000;电子邮箱:LHCOOP@163.com

4.收费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获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临海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平台进行申请,网站地址为:

http://www.linhai.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46

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联系电话:0576-85114281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邮寄临海市东方大道299号临海市供销社办公室收。

(2)当面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接受当面申请。

6.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7.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台州临海站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000)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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