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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01/2021-1172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政发〔2021〕22号 成文日期: 2021-12-2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LHD00-2021-0009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2021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21-12-01 14:3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文件及浙江省、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2021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安置政策

我市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个人档案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2021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实行“双考”安置。

(一)确保2021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安置到位。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是指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重点保障,一人一岗,确保安置到位。

1.安置办法。今年,确定49个岗位(见附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考核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择岗。总成绩=考核分数×60%+考试分数×40%;考核评分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出台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的规定执行;考试采取笔试方式。

2.安置要求。

(1)及时调档。经“双考”被录用的,用人单位须在11月底前,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有关档案移交手续,并安排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安排上岗的,从开具介绍信当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同工龄、同岗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发给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2)要切实保障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确定工资待遇,保证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任何单位、行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待安排工作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1800元/月(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到“双考”安置当月)。

(4)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具体手续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办理,待安排工作期间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5)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对待。

(6)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回到我市后又放弃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市财政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给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

(二)及时做好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按照《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台退役军人〔2019〕51号文件精神,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并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安置对象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不包括部队退役金)的具体标准为:义务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按退役当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确定,即32472元;多服役1周年给予0.35万元补助。

(三)切实保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凭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票据,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不超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为5年;允许将户口从城镇迁回原籍。

经复查合格的自主就业残疾退役士兵,按自然增长机制标准发放优抚金,并享受相关待遇。

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复学的退役士兵,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参照我市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一次性助学金,已在入伍地享受安置待遇的,不再发给。退役时已取得原学校毕业证书或本人不愿复学的,按退役士兵的相关规定执行。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退出现役后选择复职复工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政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衔接工作。

(四)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以每户每年限额144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和指导服务,提供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五)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退役士兵网络。

各镇(街道)、村(社区)都要依托已成立的退役军人服务站,落实帮扶服务责任,结合现有的社会化优抚服务网络和荣军帮扶服务中心平台,形成三级网络平台共同服务的立体化网络,要整合专业化资源,细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保障资金投入,鼓励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团体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服务,确保退役士兵活动有场所、服务有专人、诉求有渠道、解困有平台。

(六)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向纵深发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台州市民政局关于台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增加汽车驾驶专业的通知》(台民发〔2011〕89号)、《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在全市实施“退役军人学历提升计划”的通知》(台退役军人〔2019〕49号)精神,认真做好当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要求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或参加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具体事项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及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统一纳入省统招体系,具体事项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其培训费(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培训(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一般为3到6个月。具体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临政办〔2011〕162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台州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关于增加退役士兵汽车驾驶培训考核经费的通知》(台民〔2012〕13号)要求,汽车驾驶培训费用为:培训费最高不超过3760元,考务费950元,合计不超过4710元,并发给生活费1500元。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原则。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名、填报培训志愿的视作自动放弃职业技能培训。

要进一步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按照“巩固扩大成果—拓展服务渠道—实现充分就业”的思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打破地域限制,允许退役士兵在全市范围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正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满足退役士兵多重选择意愿,培训费用参照汽车驾驶培训费用执行。

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探索兵役机关、部队和地方“三位一体”的教育培训动员机制,引导广大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要增加培训机构和专业,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以及到地方后自主就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及时予以褒扬激励。宣传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精神,帮助退役士兵全面理解相关政策内容,引导退役士兵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自觉服从大局;同时大力宣传各行各业推动、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形成拥军爱兵浓厚氛围,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3日起实施。

附件:临海市2021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退出消防员)“双考”安置计划表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海市2021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退出消防员)“双考”安置计划表

序号

安置主管部门

安置单位

计划数

经费

备注

1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水库移民工作中心

1

全额


2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临海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3

全额


3

临海市人民武装部

临海市人民武装部机关事务中心

1

全额


4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

1

全额


5

临海市公安局

临海市新居民事务中心

1

全额


6

临海市新闻传媒集团

临海市基层广播电视总站

1

差额


7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1

全额


8

江南街道办事处

江南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1

全额


9

大田街道办事处

大田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1

全额


10

大田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1

全额


11

杜桥镇人民政府

杜桥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1

全额


12

杜桥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1

全额


13

白水洋镇人民政府

白水洋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1

全额


14

白水洋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1

全额


15

东塍镇人民政府

东塍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1

全额


16

桃渚镇人民政府

桃渚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2

全额


17

尤溪镇人民政府

尤溪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1

全额


18

沿江镇人民政府

沿江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1

全额


19

上盘镇人民政府

上盘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1

全额


20

涌泉镇人民政府

涌泉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1

全额


21

永丰镇人民政府

永丰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1

全额


22

括苍镇人民政府

括苍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1

全额


23

括苍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1

全额


24

河头镇人民政府

河头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

全额


25

河头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1

全额


26

汇溪镇人民政府

汇溪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

全额


27

临海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临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1



28

临海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1



29

市城市建设发展与投资有限公司

1



30

临海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



31

临海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1



32

临海市海洋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



33

台州综合保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



34

浙江台运集团有限公司

3



35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净康养老有限公司(殡仪馆)

1



36

浙江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台州管理中心

1


省属国企

37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1


中央企业

38

人保财险浙江省台州市分公司

1


中央企业

3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1


中央企业

4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2


中央企业

4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3


中央企业

合计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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