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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LH331082-001/2021-1170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1〕69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LHD01-2021-0024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层级分类: | 县级政策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共同富裕推进村”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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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快乡村产业发展,促进我市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共同富裕推进村”发展工业经济 1.确定一批“共同富裕推进村(居)”鼓励发展工业经济(以下简称“共同富裕推进村”)。由各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名单,并按照村居发展条件及发展难易程度确定权重。 2.市政府优先保障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的“共同富裕推进村”用地指标调整及额度。 3.“共同富裕推进村”新引进工业企业,每落户投产入库1家,给予“共同富裕推进村”3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共同富裕推进村”企业增产增效 4.在“共同富裕推进村”新入库的工业企业,租用厂房的,自入库当月开始,按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以500平方米为限,最长补助36个月。 5.在“共同富裕推进村”新入库的工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100%以上的:加权后营业收入(权重与营业收入之积,下同)1500—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加权后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共同富裕推进村”企业良性发展 6.支持企业完善财务制度。对企业委托财务代理服务的,按代理费(或薪资)的80%给予补助,最长补助1年,最高补助2万元。 7.对“共同富裕推进村”企业,在行业整治中做好帮扶服务,力促企业规范良性发展。 四、强化考核落实机制 8.将“共同富裕推进村”企业发展情况纳入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辖区内当年度“共同富裕推进村”新入库工业企业加权后营业收入达1500万元且增速100%以上的,予以加分;辖区内“共同富裕推进村”没有新入库工业企业的,按辖区“共同富裕推进村”数量比例扣分。 五、附则 9.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对“共同富裕推进村”企业的扶持,按年度统一结算补助。在“共同富裕推进村”新落户入库的企业,因发展空间不足、部分厂房租用在“共同富裕推进村”外的,可享受本政策。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企业年度升规上的,次年起不再享受本政策。 10.本意见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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