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
因临海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相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经征询,该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90%以上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均同意进行房屋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研究,依法作出《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临政发〔2021〕18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大洋街道六角井小区2-8幢、2-9幢,具体见临海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工程房屋征收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 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临海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具体方案详见附件。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项目补偿方案标准,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期限 (一)征收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协议签约、搬迁期限:协议签约期限为5天,搬迁期限为20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告。 (三)征收结束日期: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完毕。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临海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3.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层差调整价格表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临海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临海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相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经征询,该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90%以上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均同意进行房屋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 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临海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为解决老旧小区改造难题,优化人居环境,创建未来社区,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房屋征收范围 大洋街道六角井小区2-8幢、2-9幢,具体见临海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工程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调查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涉及征收总户数48户,其中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48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4283.56㎡。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四)《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发〔2016〕3号); (五)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大洋街道办事处。 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房屋使用性质的确定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内容为准。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根据调查登记资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合法建筑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对因历史、行政等因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1984年1月5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建成的,权利人不能提供有效房屋审批原件资料的,如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按现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八、被征收住宅房屋比准价格 本征收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1年9月2日,确定砖混结构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住宅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为14100元/㎡。 九、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结合区位、用途、层次、朝向、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权利性质等因素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增加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增加房屋评估价值22%的补偿。 3.装修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5.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计发6个月。 6.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 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7.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8.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凡在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一手房凭《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补助。 (二)产权调换方案。 本次征收的安置房屋为期房,具体方案如下: 1.安置房源。 安置房屋位于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内,原则安排在4#楼和6#楼,具体以安置地块报批为准。安置房屋比准价格为15960元/㎡。提供高层住宅约110㎡、120㎡、140㎡三种套式房型(具体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每套房屋有偿固定搭配地下停车位1个、自行车房(储藏室)1个。有不动产权证的停车位10万元/个,人防车位8万元/个,自行车房(储藏室)4700元/㎡(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控制标准。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控制比为1:1.5(即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内向最接近该面积的安置房屋选择房型;因房型面积因素突破安置控制标准的,其突破安置面积控制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以内)。 安置房屋个别房型数量有限的,先签订协议的享有优先选择房型权;选择相同房型的,具体房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3.房款结算办法。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1:1.1标准予以调换并结算差价(即征收1㎡房屋调换1㎡房屋,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各自比准价格,结合楼层、朝向差等因素评估结算差价,增加的0.1㎡不计算房款);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在控制标准内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10884元/㎡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等因素结算购买;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控制标准的,超过的建筑面积部分以交房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的90%为基准,结合楼层、朝向差等因素进行结算。 具体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见附件2、3。 4.装修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评估确定。 5.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的标准计发。 6.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在过渡期限届满前,应当交付安置房屋。 7.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屋交付后6个月为期限进行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的2倍支付。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按期搬迁奖励费; 未按期搬迁的,取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9.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对提前搬迁的,给予每天5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20天。 十、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因临海六角井未来社区1#-1地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属于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签约比例为本次征收总户数的80%以上(含80%)。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十一、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二、其他 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房屋朝向和层次差价修正系数标准
房屋朝向率(系数)标准 主体朝南房屋: 东灿头:+5% 中 间:+0% 西灿头:+2% 主体朝东房屋: 南灿头:+3% 中 间:-1% 北灿头:+1% 房屋层次差价率(系数)标准(%)
注: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以上同一标准执行。
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层差调整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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