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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1-15 17 : 31
  •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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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强化事前公开

    要统筹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编制并公开本系统的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二、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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