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为规范我局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的法律和经济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或者我局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二、受市政府指派,以市政府名义起草合同的单位或以我局名义起草、签订、履行政府合同的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 三、我局法制工作机构为合同审查机构。 四、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五、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 六、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四)民事合同争议处理条款是否优先选择本地仲裁机构; (五)涉及工程建设的合同,工程结算条款是否约定以审计结论调整工程款; (六)涉外合同是否约定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否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七)是否违反《临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印制的格式合同文本并且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 七、以市政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需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合同或者合同履行期限为5年以下的合同,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我局合法性审查后,还需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合同或者合同履行期限为5年以上(含5年)的合同; (二)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合同。 十、其他有关内容按照《临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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