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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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杨夏仔、李彦映: 本局于2020年7月5日向你们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字〔2020〕69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没款14000元。本局于2021年1月7日对你作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临市监催字〔2021〕2-1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临市监催字〔2021〕2-1号),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可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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