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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 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0〕98号
  • 日期: 2021- 01- 11 16: 22
  • 来源: 中小企业科(行政审批科、人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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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8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台州市对外开放战略部署和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建设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推动临海经济转型升级,结合临海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第一条  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建设。对园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楼宇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按照园区(楼宇)实际新增投资额(不含基建和土地款)最高30%给予园区(楼宇)主办方一次性补助,园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楼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园区(楼宇)运营单位应当将补助资金用于降低入驻企业的租金及园区软、硬件建设等支出。 

第二条  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基建和土地款)最高35%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对首次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于进入统计直报系统且年网络销售(营业)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年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网店通过第三方平台(含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给予平台服务费用最高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三年。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对建成省级公共海外仓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跨境电商企业租用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贸易的,对海外仓租金给予50%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跨境电商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第四条和第七条政策)。

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电子商务协会的平台支撑作用。对活动正常的市、镇两级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给予每年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主要用于协会办公场所、管理人员费用支出和活动经费补贴。

第九条  鼓励农村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被命名为电商专业村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命名为电商镇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村创业青年(网店)及电商企业销售临海农特产品或国家扶贫目录产品,当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临海农特产品或国家扶贫目录产品年交易额20万元以上的网店,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第三方服务费用的,给予第三方服务费用(含平台服务费和第三方服务商费用)最高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三年。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新零售、新业态等创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创新项目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实践基地、优秀培训机构、示范服务商、龙头企业、示范项目、创新项目、重点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设立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电子商务工作经费50万元,主要用于全市电子商务工作的会议、论坛、峰会、大赛、宣传推广、资料编印等支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临海市范围内正常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2111起实施。《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发〔2016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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