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 意见的通知》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20〕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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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52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07号)等2个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52号) 删除第一部分第(一)点“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删除第二部分第(七)点“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我市注册且正常运转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与我市企业合作开展智能化改造,每年为我市5家以上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方案(事先报市经信局备案),且有超过1/2的案例改造成功的,一次性按成功改造项目服务收费金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一部分第(四)点“在临海注册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纳税收入给予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修改为:“在临海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主要营业收入给予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部分第(十五)点“享受本意见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特指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在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内的企业。”修改为“享受本意见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特指在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内的企业。” 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07号) 第十五条中的“我市注册纳税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整车企业”修改为“我市依法正常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整车企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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