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因主动申请注销、关停歇业、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到期未换取新证或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原因。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44、临海市白水洋镇埠头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Y10020533108219D6001
医疗机构地址:临海市白水洋镇双港路237号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