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上云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18〕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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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上云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数字经济“一号工程”,进一步推进企业上云,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信发〔2018〕1号)和《台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台州市深化推进“企业上云”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台信发〔2018〕1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关于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17〕28号)涉及企业上云项目执行实际情况,经十六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同意,对该政策第四条中“新增企业上云项目,按有效投入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进行修订调整。具体修订调整如下: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增上云企业,当年度上云费用小于或等于800元的,按实际支出全额补助;当年度上云投资额超过800元至5000元的部分,按30%给予补助;当年度上云投资额大于5000元的部分,按15%给予补助。企业按实际投资额分档测算汇总,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已上云企业,当年度新增上云项目投资额大于5000元的部分,按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台州市级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三、对在临海市内注册的云应用、云平台服务商等企业,立足我市产业特点和块状经济优化升级要求,在工业制造、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等领域建设行业云平台、互联网平台,并完成平台建设、投入使用的,经市经信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给予平台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四、进一步发挥云服务商积极性,鼓励云服务商加大对我市企业上云工作服务力度。对当年度完成新增上云企业200-300家的,按150元/家予以奖励;完成超过300-500家的部分,按200元/家予以奖励;完成超过500家的部分,按250元/家予以奖励。云服务商按当年度最终完成企业上云数,按分档测算汇总计算奖励。 五、本意见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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