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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8-31 15:35浏览次数:字号:[ ]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生态,加强高校毕业生集聚工作,夯实基础人才保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大学生购房补贴

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5年内(从缴纳社保之日起算)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款的20%15%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3万元房票补贴。(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实施大学生租房补贴

对新引进到我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且真实租房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给予最长为期3年的租房补贴。具体标准: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或技师分别每年给予12000元、9600元、6000元。台州大专院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留临就业创业的,租房补贴标准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执行。(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人才社区建设

三年内配置“拎包入住式”人才公寓不少于2.5万平方米。其中安排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面积用于高校毕业生临时住宿,支持在工业园区周边的住宅用地集中配置人才公寓。(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道>

四、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购买临海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牵头部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招引扶持

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招才引智活动,对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招聘活动的企业,按照市外省内每次 1000 元、华东地区每次 2000 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最高 3500 元,给予企业招聘补贴;对应邀来台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举办的大型招聘活动的应届毕业生,按照临海市外省内每次300元、华东地区每次500元、华东以外地区每次1000元,给予应聘补贴。结合引才活动,全面宣传临海城市环境、创业创新环境和人才政策。(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临海市委、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

六、实施“青雁计划”

完善“在外临海籍大学生信息库”“在读硕博人才信息库”,建立常态化反馈机制,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大力推进亲情引才模式,开展临海籍学子寒暑假家乡行、预备班和毕业班学子亲情访问等活动。(牵头部门:共青团临海市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女联合会)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毕业起3年内给予就业补贴,其中,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600/月的补贴;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450/月的补贴;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月的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两项就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加强就业见习实习扶持

对应邀来临参加见习实习活动的在校大学生和带队教师,按照临海市外省内 300 元、华东地区 500 元、华东以外地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一次,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保障。见习实习基地应按不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先行支付见习实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政府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被评为台州市级和省级以上就业见习实习示范基地的,见习实习补贴分别再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20%。参加见习活动的大学生被见习企业直接招用,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对组织带队和管理见习实习生的高校教师,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定期邀请高校教师和学生代表来临参加人才工作现场会,鼓励高校教师来临实地参观考察,对受邀来临的教师和学生代表,可按相关规定的标准报销交通和住宿费用,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创办个体工商户,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满1年,给予企业最长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并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临创业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享受3年全额贴息。(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海市支行)

十、加强市场化引进高校毕业生

在部分重点高校建立引才联络站,根据成效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经备案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外地高校、职业技术学校为一家企业一次性引进本科、专科毕业生5人以上来临海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名500元给予补贴。(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临海市委)

十一、强化大学生引育服务

畅通大学生落户渠道,在有条件的企业、社区建立集体户,对在临海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在临海落户。每年举办十场以上大学生交流会、联谊会、创业分享等活动,搭建大学生交流互动平台。(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共青团临海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十二、完善政策兑现机制

本意见所指的大学生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距离毕业1年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一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所指企业一般是指非公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已实施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对新增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涉及同类经费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为3年。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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