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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各地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市政府对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政务公开办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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