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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扶贫办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日期: 2020-07-31 11:04
  •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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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的文件要求,临海市扶贫办起草了《临海市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0年8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扶贫办。

联系人:汪晓丽;联系电话:85385593,15267287451;

电子邮箱:419870291@qq.com。

附件:1.《临海市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海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临海市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

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扶贫办公室等 4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 号)、《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扶贫办〔2020〕7 号)、《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政策措施》(台扶贫办〔2020〕9号)及《2020年度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台市委办〔2020〕1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投入,对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进行商业保险。以切实减轻临海市低收入农户看病就医负担,有效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

二、参保方案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为我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录入浙江省扶贫数字化管理系统为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实行月动态调整,每月新增的低收入农户及时更新纳入参保对象;每月退出系统的低收入农户继续享有当年的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直至保期结束。

(二)筹资办法和保费标准。

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的保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列入财政扶贫资金的年度预算。2020年按省定标准统一最低保费150元/人,往后每个保险年度的保费标准,根据上级明确的有关要求和本市实际确定。

(三)理赔范围和结算方式。

低收入农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部分,在市内实行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一站式结算;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自行到保险机构办理赔付手续。(具体手续按照保险合同执行)

(四)承保公司及承保方式。

承保公司在省扶贫办招标入围公司中由工作专班集体商定一家或由某一家公司牵头组成的共保体作为承保单位。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协议一年一签。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下设工作专班具体落实此项工作。工作专班由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等单位组成,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为专班牵头单位。

(二)职责分工。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实施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负责起草实施办法、组织工作专班、开发“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一站式结算系统”,与保险公司协商制定赔付方案,并由农业农村局出面签订保险协议。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的认定和更新,及时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市财政局负责保费年度资金的预算安排。市卫健局负责协调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结算管理,确保各类结算接口畅通,并从就诊源头上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控和监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市医保结算平台与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子系统对接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做好低收入农户的精准认定,和低收入农户“进出口”的管理,并对属地范围内的低收入农户开展政策宣传和引导。承保机构按照协议积极履行责任义务,建立专业服务队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入院就医、补偿结算和咨询指导等服务;做好医院结算工作,负责“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一站式结算系统”与现有的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系统平台衔接,并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资金保障。市财政安排资金全额保障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所需保费。

(四)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市级各有关单位和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开展集中政策宣讲和解读,宣传低收入农户参加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的目的、意义、权益、方式以及理赔知识,做到低收入农户明确自己享有的保障待遇。

本实施办法由临海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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