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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日期: 2020- 07- 01 15: 21
  • 来源: 中小企业科(行政审批科、人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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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六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建设和管理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全面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园)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趋势,依托现有优势产业集群及小微企业分布特点,着力推动小微企业园区化发展,切实发挥小微企业园在整治“低小散乱污”中的主平台作用。

二、主要目标

按照多元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努力形成产业特色鲜明、布局合理、集聚水平较高、服务功能完善的创新创业平台。到2021年,力争全市建成30小微企业园,推动800家企业入驻集聚转型发展;培育形成5个省级小微企业园

三、建设要求

(一)符合环境功能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及小微企业园布点等规划要求。

(二)以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模式的建设主体,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非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相应资质。

(三)建设主体制定建设(或改造)及运行方案,明确产业定位、入园企业准入条件,出售(出租)面积和价格、运营服务机构等。

(四)优化园区设计,综合考虑园区定位、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加强小微企业园总体设计,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厂房结构、配套设施等内容符合建设规划,合理规划生产、会务、食堂、物流、宿舍、停车等功能区块。

(五)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占小微企业园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5%-25%。建设主体需自持15%-25%的非生产性用房面积,自持比例报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的3‰(物业办公用房1.5‰,物业经营用房1.5‰)。

(七)消防规划按照《临海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施设置要求》(临公消〔201717号)文件执行。

(八)小微企业园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24个月内竣工验收。

四、园区管理

(九)各镇(街道)或开发区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园建设主体的管理,签定《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合同》,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开发建设要求、园区产业定位、限价销售、企业入园要求、企业退出及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报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十)小微企业园一般选择1-2个符合本地重点发展的主导行业和特色产业,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规范引导眼镜、彩灯、休闲等传统产业优化集聚,严禁违法违规及脏乱差高耗能高污染等企业(作坊)转移进入。入园企业原则上应在15家以上,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入驻占比在70%以上。

(十一)小微企业园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限价销售,合理确定项目销售价格,并纳入《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严格管控。生产性用房销售最高价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非生产性用房销售最高价不得超过3800/平方米。销售价格突破上限的,需经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十二)镇(街道)或开发区制定入园标准,设定产值、税收、能耗等量化指标,严格审查入园企业资格。入园标准及入园企业须报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公示(公示期为7日)。审定的入园企业必须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入园时需将住所迁入园区所在地或重新在园区所在地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建设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审核通过的入园企业签订销售或租赁合同。

(十三)入园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求和投资额度,选择购置或租用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非生产性用房仅作为入园企业配套用房,不得单独销售或租赁。入园企业在5年内不得进行转让产权,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转让前须取得属地镇(街道)或开发区审核同意,新入园企业符合入园条件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二次交易不得将厂房和非生产性用房进行单独分割转让(园区内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剂转让)。建设主体自持的职工宿舍不得租赁给自然人或园区外企业。

(十四)强化入园企业考评。按照“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两年内企业每千平方米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每千平方米税收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当地行业平均水平,设备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企业总投入的20%。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按《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综合评价结果直接归为D类。

(十五)小微企业园引入专业运营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引进的运营主体承担园区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物业、相关数据统计报送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五、政策支持

(十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在实施过程中按《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11号)文件执行。

(十七)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小微企业园。同一低效用地片区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联合改造再开发的,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统一规划。多宗土地之间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符合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的10%,或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的,可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经开发主体申请可批准协议出让,按市场评估确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各宗地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按其中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重新确定出让年限,差额年限补缴土地出让金。改造项目涉及行政划拨工业用地的,应先行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涉及合法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十八)联合产权人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提供联合开发协议,明确各自份额。在再开发竣工验收后,提供建筑物分配方案等相关材料,按非交易性过户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

(十九)鼓励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并以出租方式运营;鼓励企业独立或联合对较大面积(30 亩以上)或集中连片的土地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标房和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发展集体经济;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上述主体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

(二十)工业地产建设的房屋按照建设规划、消防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在房屋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分割出售(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单个入园企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400平方米,权属转移登记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

(二十一)职工宿舍可以以套为单元销售,非成套住宅职工宿舍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不包含分摊面积)。基于各层次企业职工需求,合理搭配建设夫妻房全家房等多种类型成套住宅。同一地块职工宿舍项目内,成套住宅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宿舍总建筑面积的30%。职工宿舍成套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可以在单套建筑面积基础上再放宽10平方米。

(二十二)小微企业园在审批建设过程中各项规费市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建设主体;规划调整审批时不再作绿地率要求(原缓征异地绿化补偿费须缴清);提高容积率且分割出售的,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增收地价款,增收的地价款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建设主体,分别在小微企业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入驻率达到80%后各奖励50%

(二十三)两年建设周期内,建设主体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形成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二十四)以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12/平方米缴存,物业保修金缴纳标准按照6/平方米缴存。以上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十五)小微企业园外的配套基础设施,由属地镇(街道)或开发区负责实施,按现行体制予以财政保障。

(二十六)非生产性用房涉及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收费的,均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

(二十七)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小微企业园运营服务机构和入园企业进行绩效评价考核。运营服务机构考核合格的,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赁的小微企业考核合格的,前3年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2元、1元予以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小微企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园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任务分解、督查落实等日常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市领导联系小微企业园建设制度,帮助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九)优化审批程序。各职能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完善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机制,优化整合审批流程,提高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审批效率。

(三十)强化考核督查小微企业园建设纳入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小微企业园督查制度,定期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小微企业园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七、其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89号)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临海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项目申报流程图(新增工业用地)

            2临海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项目申报流程图(存量工业用地)

                  3临海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项目建设审批全流程图

            4.临海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5.临海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建设部门职责分工

                  6.临海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方案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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