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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办法》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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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提高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0年5月26日起到6月25日止。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1号;邮编:317000 联系电话:0576-85197398(传真) 邮箱:1040696856@qq.com。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 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浙食药监规〔2016〕15号)和《台州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台市监食流〔201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已办理市场登记证并正常运营的农贸(批)市场举办者。 二、 考核内容 1、硬件设施。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及电脑、档案柜等设备设施,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2、队伍建设。建立以市场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组长,市场负责人等为组员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场负责人负责本市场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必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市场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经营户开展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 3、制度建立。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档案管理。对入场销售的食品经营户建立“一户一档”档案,档案内资料信息齐全、有效;自产自销经营户进行备案,留存相关资料信息;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 5、入场查验。对入场销售的食品经营户资质及从业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及健康合格证明;查验并留存经营户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索证索票资料,确保资料齐全,来源正规,票据留存期限符合要求;对无法提供进货票证的,应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6、检查自查。定期对场内食品经营户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及在售食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7、扣分项。市场举办单位、镇(街道)未定期对追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上报资料的,视情进行扣分。农批市场未使用统一格式、内容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视情扣分。 8、一票否决。一个考核年度内,市场追溯工作被台州市级通报批评的,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市级以上领导或部门督查督办的,考核一票否决,直接为不合格。 三、考核方法 采取农贸(批)市场自评、镇(街道)自查和市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1、农贸(批)市场自评。各农贸(批)市场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评,结合实际情况,填写《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报市场监管部门(2、5、8、11月底前上报)。 2、镇(街道)自查。镇(街道)组织人员每半年一次对辖区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分,填写附件1,报市食安办(5月底、11月底前上报)。 3、市级核查。由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进行实地考核,采取实地检查、查看台账和座谈了解等方式进行。 4、考核得分。以市级考核得分为基础,结合农贸(批)市场、镇(街道)自查自评开展情况,确定最后分值。 四、考核标准 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根据考核得分,评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评定为“优秀”;70分≤考核得分<90分,评定为“良好”;60分≤考核得分<70分,评定为“合格”;考核得分<60分,评定为“不合格”。 五、奖惩方法 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结果列入临海市对各镇(街道)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所在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优资格。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农贸(批)市场,由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并通报所在镇(街道)。 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农贸(批)市场,根据具体考核结果和实际建立追溯档案经营户户数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起施行。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
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评分表
市场名称: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海市农贸(批)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考核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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