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实施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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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省级下达的减船转产工作任务,现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部署2018-2019年度工作安排,特此通知。
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实施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省级下达的减船转产工作任务,现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部署2018-2019年度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要求,2015-2019年度,全市五年计划共压减海洋捕捞渔船88艘、总功率16037千瓦。截至目前,全市已压减海洋捕捞渔船78艘、总功率13289千瓦。2018-2019年度,我市仍须完成海洋捕捞渔船压减功率数2748千瓦。 二、实施范围及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文件执行;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 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 号)中有关减船转产工作的规定执行。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负责”、“先减后补”的方式实施。 三、补助标准 1、上级补助标准:所有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减船拆解的渔船均按照国家财政部、农业部政策和省财政厅、省渔业主管局规定,享受中央和省级减船补助政策,国家确定的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5000元/千瓦。省定补助标准分别为:2015年—2016年度2500元/千瓦(实施时间要求: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2000元/千瓦(实施时间要求: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1000元/千瓦(实施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停止省级减船转产补助(实施时间要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市级补助标准:为提高渔民减船转产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从2019年起增加2018年度减船转产临海市级补助。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渔船减船转产的,在享受中央和省级减船补助政策基础上,增加市级补助。市级补助标准按照“省定上限、逐步递减”原则,确定市级补助标准为950元/千瓦。 3、其他事项:申请减船的渔船补助标准时间,拆解补助时间标准以开具拆解通知单和确认待拆解渔船送达指定拆解定点为准。各类捕捞渔船上交后,船只拆解残值、渔具等归渔民自行处理,船只上排、驻排、拆解等费用由渔民自行承担。 四、工作程序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由各渔业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确保按照省定计划任务组织实施。减船转产全年可申报,申报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核准交证、渔船拆解及注销证书,具体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6〕31号)文件执行。减船转产渔民在完成拆解后,应及时填报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领补助。 五、资金发放 1.补助公示。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列入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在渔船所在村、镇以及“中国临海”网站上,同时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享受补贴。 2.中央及省级补贴资金发放。按照“先减后补”方式,对完成减船程序的渔船,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发放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当年度下达补助资金不足时,依照拆解时序依次兑现补助资金。 3.市级补助资金发放。对符合政策的渔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给渔船所有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涉及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全市“一打三整治”工作任务和上级资金项目申报。沿海各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按照农业部和省下达的任务要求完成减船转产任务。同时,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特别要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减船转产渔民的低保、社保、就业、医疗、教育和安居等工作,解除渔民减船转产的后顾之忧。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沿海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油价补贴政策的调整,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向渔村渔民开展宣传引导,确保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等政策家喻户晓,形成理性减船转产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结合“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渔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船证不符”、“证业不符”渔船和不合规渔具。 (三)严格程序,加强监督。要严格遵守减船转产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联系电话:0576-85389911),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减船转产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申请表中央财政海洋捕捞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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