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 >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日期: 2020-04-27 14:16
  • 来源: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浏览次数:
  • 字体:[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送审稿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0年5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金融工作中心,联系人:李财君,联系电话:85188712, 电子邮件:lhsjrb@163.com

 

 

临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中心

2020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

资本市场实施意见(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推进我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动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第一条  企业为上市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股改完成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已完成一般性股改的企业,需扣除已享受的股改奖励。企业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前要到市金融办备案(原政策:企业为进入资本市场,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股改完成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历年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条  企业股改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形成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主体:1、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评估等会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2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资产评估升值以及股权转让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3、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资本金而形成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

第四条  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原属出让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因产权变更或规范需要而补缴土地出让金形成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原政策: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属出让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因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形成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出现涉嫌行政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关部门在作出立案决定前应告知市金融办。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的,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及时出具。

第六条  拟挂牌上市企业在下列三类情况下,可按其实际申报的转让价格计算转让所得:1、在重组过程中,为激励高管或相关技术人员,原股东让渡部分净资产;2、为挂牌上市需要,需设立有限(或合伙)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该投资公司股东全部或部分为拟上市企业原股东的,因此目的原股东让渡部分净资产;3、为挂牌上市需要,需引入PE(私募股权投资)或VC(风险投资)参股,原自然人股东让渡部分净资产。

二、大力推进企业挂牌上市

第七条  企业从上市辅导备案当年起至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以其上市辅导备案上一年为基数,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超出上一年度15%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企业完成股改后,首次向省证监局报辅导备案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或向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新增)并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完成股改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已完成股改的企业需扣除已享受的股改奖励(原政策:分阶段奖励,总额200万),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在浙江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浙江省股交中心创新板或台州小微板挂牌的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申请在新三板和浙江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应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前到市金融办备案(新增)。

第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多渠道实现上市,企业到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搬迁到我市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确保落实募投项目要素配置。确保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我市的募投项目用地,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发(或再融资)材料前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在上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前核发土地使用证。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的,所需的建设用能、用水和环境容量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

三、鼓励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力度

第十二条  企业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80%(以招股说明书为准)以上投在本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且募集资金说明书载明70%以上(含补充流动资金)投资在本市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实现再融资(包括增发、发行债券等),当年累计融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2000万元(含)以下、2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档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场外市场私募债等各类期限一年(含一年)以上债券的非金融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载明70%以上(含补充流动资金)投资本市的,成功发行后,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兼并重组

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部门有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挂牌上市企业兼并市外企业(不包括境外)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额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兼并重组后被收购企业注册地或税收迁转到本市的,经认定三年内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给予80%奖励。

第十七条  挂牌上市企业兼并市内企业的,被兼并企业仍独立核算的,按被兼并企业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三年内给予等额奖励,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而产生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被兼并企业。

第十八条  简化兼并重组企业产权办理手续。已挂牌上市企业兼并重组需要剥离或合并的资产,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但无权属纠纷,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准予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本市内的兼并重组,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能、用水和环境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兼并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的方式过户到新的企业。

五、支持证券交易机构股权托管业务

第十九条  鼓励挂牌上市企业股东限售股托管在我市证券营业部。对托管在我市证券交易机构的限售股,其交易后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90%给予奖励。

六、支持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紧缺型专业人才,已报会、已上市企业引进的非本市户籍的董秘、财务总监,按市人才政策的研究生档次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支持挂牌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对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后产生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给予60%奖励。

七、大力引进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注册在我市的各类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或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市金融办备案登记),按照基金规模大小免费安排办公用房,实际管理基金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超过50平方办公用房,5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00平方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取得收益形成的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给予95%奖励。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具有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职务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完税的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给予5%奖励。具体名单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提供正式任命文件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落实专人为进驻企业代办工商注册或变更手续,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涉及的各项奖励,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正式受理后,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及时审核兑现。

八、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临海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市政府督办件形式予以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

九、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中除第一、第八、第九、第十条等四条奖励以外,企业其它各项奖励总和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实施意见中涉及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01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80号)同时废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