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73/2020-1075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发布单位: | 桃渚镇 |
农村农业政策:桃渚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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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规范化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临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由分管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与财务制度的工作。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资源性资产按不同类别建立明细登记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它资产按不同类型建立明细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 对于资产报废核销,应组织人员对资产进行清查,形成清查报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报镇审批,并根据批复对资产报废核销实行账务处理。如使用不当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报废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签订经济合同,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经营管理制度。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每年至少要清查核实一次。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项管理制度。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发放、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补偿费由村监事会负责监督,收入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金、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经济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 第十一条 为筹集、管好、用活集体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收支决算的编制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 第十二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必须报镇备案。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准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货币资金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为了进一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每日累计或单笔现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必须存入银行账户,现金不得坐收坐支。实行付(取)款审批制度:每次取款(转账)金额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由村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签字,由驻村干部审核签字;10000元(含1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由村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签字,由驻村干部、办事处书记或主任审核签字; 50000元(含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由村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签字,驻村干部、办事处书记或主任审核,镇分管领导批准签字; 100000元以上的(含100000元),由村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签字,由驻村干部、办事处书记或主任、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镇长批准签字。涉及支付工程款提供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验收资料及结算支付证书;村与单位或个人之间往来款的结算金额每笔支付10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不得现金交易。 第十四条 严格坚持账、款和银行印鉴分开保管原则,一切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银行支票由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管理,银行预留印鉴中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保管,法人章由村股份经济合作董事长管理,监事会公章由监事长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支票和印章。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限额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各村集体资产管理员应遵守财务纪律。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出借和举债搞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将村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需要,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会议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同时必须落实担保责任人。对举债搞公益事业建设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会议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通过结算清理,对各种应收拖欠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账外拖欠应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意见,交社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报镇审核同意后核销,并张榜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第十八条 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凭结算单进账。每月至少一次与银行、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现金、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余额与会计账面余额、银行对账单相符。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一章两笔”审批制度。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在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写明用途等签字后,先由监事会主任审核,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副董事长审批。 村集体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开支,按制度规定进行“一章两笔”审批;5000-50000元以下的支出,需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再进行“一章两笔”审批;超过50000元的,经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再进行“一章两笔”审批。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制度,报刊征订严格按照市、镇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切实减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各村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不得赠送礼品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对村干部因公出差所发生差旅费,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议讨论,实行限额报销制度。原则上临海市内每人每天80元以下(含车费、市内交通费、误餐补贴),临海市外台州市内每人每天120元以下(含车费、市内交通费、误餐补贴),每天报销只能一地。住宿费临海市内不报销、临海市外每人每夜120元以内(凭有效单据)。无特殊情况不得包车。报销凭证上记录清楚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员。 在本镇范围内开会、办事的不得不报销差旅费用。 村主职干部及已享受财政补贴的人员不得记误工工资(只享受一头)。其他村干部工资原则上按实误实记,每人每年领取误工补贴累计不超过300天,最高误工补贴不得超过100元/天。工资发放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议讨论决定,每个月发放误工前,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村干部除按规定享受上述误工报酬外,一律不准巧立名目发放固定报酬及职务补贴、年终奖金、补贴工、通讯费、车油费等其它补贴报酬。 第六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票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使用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款收据。村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属支出的凭证:除工资及各种补偿款、慰问金(困难人员、烈士)等外,单笔金额500元(含)以上的付款凭证,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正式发票。 各种付出单据:应具备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开票人签字、单位财务章。 一次性购买多种材料,需附购货清单、发票存根联、单一的销货清单不能入账。 村级支付的误工工资等自制凭证,三人以上的,要另附清单。 第七章 基建项目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临海市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临纪[2013]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计划和概算,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镇审核。 第二十六条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必须根据工程合同、支付证书、审价结算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作为付款依据,在工程结算后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七条 各类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承包合同规定,签订好合同。合同交一份提交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租赁、转让、买卖等,要做到公开、公证、公平,一般实行招投标,重大的资产经营项目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第八章 筹资筹劳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在不超越省定标准下进行。坚决杜绝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5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村民自愿选择。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章 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健全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配备村集体资产专管员,作为村干部之一,落实其基本工资报酬和待遇保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村主职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村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村级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在本村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报镇审核。 第三十三条 村级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时记账、每月报结账一次,定期盘点现金财物。 加强对村级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的监督职能,每月对村级财务进行民主理财,督促村级报账员及时交账,做到月底理账、月初交账。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 第三十六条 各村在公开栏旁设立监督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一章 财务清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镇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和财务清理工作。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局和镇政府报告。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档案包括各类资产台账、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经济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表格,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资料要做到严格保管,不得散失。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同时对本组织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负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第3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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