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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6 16:23浏览次数:字号:[ ]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精神,鼓励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帮助职工尽快适应岗位,助力企业稳岗保产和社会安全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由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2020111231期间,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本次政策。

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计算标准为:根据202011日至1231日期间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以工代训补贴,每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0630之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2.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是指企业20201-8月应纳税额总额较2019年度1-8月应纳税总额同比下降的。201991--2020630期间在我市依法新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列入补贴范围。应纳税总额以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3.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计算标准为:以20207月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准,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1.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0630之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认定标准是指企业20201-8月应纳税总额较2019年度1-8月应纳税额总额同比下降的。201991--2020630期间在我市依法新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列入补贴范围。应纳税总额以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计算标准为:以20207月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准,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1.5个月。

(四)企业同时符合享受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生产困难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的,仅能选择一种方式申请。以工代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使用总额一般不超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五)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六)以下企业不列入补贴范围:

1.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石油及制品批发、烟草制品批发、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企业。

2.2018年以来发生过偷逃税(费)行为,以税务部门核查结果为依据。

3.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以信用办核查结果为依据。

三、补贴流程

(一)补贴申请

1.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申报以工代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临海市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帐单;

以上材料由法人签字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无需企业提出申请,主要依据失业保险参保系统比对数据进行审核。

3.人力资源公司本部职工和派遣到实际用工企业的职工,可与实际用工企业一并提出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两者费用分开计算。其中,属于派遣员工部分的以工代训补贴,由人力资源公司提出申请,并附实际用工企业单位证明。实际用工单位是机关事业等非企业的,不能享受以工代训补贴;其他的按7月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计算,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1.5个月。

申报材料:《人力资源公司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合作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情况》(需双方盖章)(附件3)。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20201231日及之前提出以上以工代训补贴申请。

(二)部门联审、公示和拨付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进行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直接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加强工作监管

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加大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要强化对以工代训补贴受理、审核、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单位、额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


      附件1临海市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2人力资源公司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3合作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等情况.docx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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