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文件精神,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现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矿山企业名单公示如下:
临海市矿山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处置情况公示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