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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海市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补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1 10:41浏览次数:字号:[ ]

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我市拟对符合条件但未在第一批发放名单内的企业进行补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临海市柏叶西路928号失业科(2号、3号、4号窗口)办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一、可享受的企业类型:市经信局认定为符合临海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工业企业、市商务局认定为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对外经贸企业、市发改局认定为受经贸摩擦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物流企业。

二、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是指裁员率不高于5%,企业裁员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2017年度及以前开始参保缴费的企业,企业裁员率=(2017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7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2018年度开始参保缴费的企业,可按照台州稳岗补贴的裁员率公式计算,企业裁员率= 2018年度企业裁员人数/2018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三、国有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和烟草加工业、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水泥业、造纸业企业不享受社保费返还政策。

四、返还标准:

困难企业可享受返还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的25%,不包括滞纳金、利息和罚款。取数时间截止于2019年2月28日。社保费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

五、办理流程

1、《临海市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申请表》一份。

2、加盖财务章的收款收据一份。

相关文件表格可在QQ群: 716872659中下载。

办理地点:临海市柏叶西路928号失业科(2号、3号、4号窗口)

咨询电话:85157208,  85159376,85159009

附件:临海市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申报表.doc

临海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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