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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9 11:16浏览次数:字号:[ ]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所有参保单位的当前所有参保职工(行业统筹人员除外)。

二、各险种参保人员申报办法及相关事项:

(一)企业在职职工(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①具体操作请登录网上社保服务平台系统(“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模块),请各单位务必在6月2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网上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基数为准。

②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本单位所有参保人员2018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待2018年度浙江省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公布后,从2019年7月份起,社保部门将根据单位上报的工资基数对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自动进行调整,若低于2018年度省平工资60%的,按60%执行;高于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执行;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其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将按照2019年6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若参保人员2019年6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018年度省平工资60%的,按60%执行。

注:未办理社保网上服务平台的单位,请带单位公章到社保中心或就近临海农商银行网点办理网上服务平台的相关手续。网报有困难的单位可至社保大厅,由社保工作人员帮助完成网上申报。

2、工伤保险:

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待遇按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从2012年6月起,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单位在每月1-25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工伤缴费基数申报”模块)自行申报,次月按单位申报基数执行。在同一申报期内,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基数为准。各单位请按实申报,社保部门每月将根据单位上报的工资基数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自动进行调整,若低于该月执行的省平工资60%的,按60%执行;高于该月执行的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执行;未申报的,按上一月标准执行,若低于该月执行的省平工资60%的,按60%执行。

②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需申报,按省平工资100%执行。

注:各企业单位申报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如有调整的还需单独申报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每月都可进行申报调整。既参加养老保险又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可以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

(二)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办法及注意事项同企业在职职工一样,详见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三、联系电话:

如有问题请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相关科室联系:

参保科: 85157523

网上申报平台技术支持:0571-86049407

信 息 科:85158176

临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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