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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要求
发布日期:2019-01-08 14:17浏览次数:字号:[ ]

为贯彻落实2018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简称“国务院24号文件”)要求,日前,自然资源部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促进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这是自然资源部针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开发利用的和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两种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情形,制定的专门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工作。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24号文的实施意见,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部海域海岛管理司负责人介绍,根据上述部署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2019年6月底前制定处理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在处理方案备案前的过渡时期,对于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应加快处理,确保尽快落地。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总结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地方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指导地方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明确了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集约利用,最大程度降低对海洋水动力和生物多样性等影响,提升海域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坚持分类施策、分步实施,针对具体围填海工程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政府已经形成的围填海工程总成本损耗。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防止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是明确了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的实施要求。对国务院24号文件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但依然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区域,要求加快开发利用。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尚未完成围填海的项目,应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最大限度控制填海面积,确需继续围填海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了要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要求,组织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并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围填海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整体评估并编制整体生态修复方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具体处理方案及相关附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自然资源部对地方报送的处理方案等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和一致性审查。符合国务院24号文件及有关要求的,由自然资源部函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审查意见及监管要求。涉及违法违规用海的,由地方依法依规组织严肃查处。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用海手续,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可适当简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组织开展生态修复,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围填海工程可以组织开展整体生态修复。经评估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填海,应责成违法用海主体坚决予以拆除。

四是明确了工作的具体要求。要切实厘清责任,做好相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以虚假项目名义办理用海手续,避免造成新的闲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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