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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2 09:56浏览次数:字号:[ ]

 附件一:

临海市人社局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临人社综〔201891

 

 

 

关于试行职业技工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职业技工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的规定,决定在本市试行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范围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以为本单位的实习生或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允许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

二、基本要求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三、参保缴费

实习协议到期或超龄就业人员劳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超龄就业人员在劳务合同期内到达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的,用人(实习)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度用人(实习)单位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封顶保底(即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后确定;如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实习)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实习)单位缴纳,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际经办的需要,制定相关参保缴费流程。

四、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补偿办法。

用人(实习)单位应严格审查实习生或超龄就业人员的参保条件,不符合参保范围但纳入参保的以及符合本通知参保范围的但未参保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五、工伤认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或超龄就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生的,提交职业技工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或证明实习关系的其他有效证明;

2、超龄就业人员的,提交劳务合同或证明劳务关系的其他有效证明及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承诺。

六、明确相关待遇标准

已按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按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

增设“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6日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12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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