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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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程序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讨论集体决定,是指在市长召集和主持下,依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的会议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四条 提请重大行政决策单位(以下简称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与相关机关充分协商,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市长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上会。 遇有紧急情况未履行本规定程序急需审议的,由市长决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或者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公民代表列席或旁听。 第六条 全体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印发给与会人员。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印发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四)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决策事项的内容,并回答询问;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发表意见,并回答询问; (三)分管副市长重点阐述意见,提出决策建议; (四)市政府领导发表意见; (五)做出决定。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市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于时限性较强的个别事项,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市长可以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可以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除做好会议记录外,还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完整归档。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领导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临海门户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并附解读性说明。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方面的具体程序,由各镇(街道)、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参照本程序规定制定,也可参照本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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