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66/2018-832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古街工委〔2018〕48号 | 成文日期: | 2018-05-31 |
发布单位: | 古城街道 |
中共临海市古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古城街道多城联创工作责任追究及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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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机关各办、社区、行政村、各部门: 《古城街道多城联创工作责任追究及奖励办法(暂行)》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海市古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5月31日 古城街道多城联创工作责任追究及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增强履职意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工作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临海市多城联创工作责任追究及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创建工作中涉及的村、社区、街道各办。 第三条各责任单位实行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街道班子成员、驻村干部、村主职干部、社区书记对创建工作负主责,工作人员、网格员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四条对在多城联创工作中组织领导、工作部署、措施执行、监督检查、整改落实等推进不力,违反多城联创工作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多城联创工作有序开展的单位或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停职检查; (五)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六)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方式视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一)无故缺席多城联创有关会议的; (二)未建立创建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项目进度和时间严重滞后的; (三)不能按期报送档案资料、工作信息或报送资料经两次审查仍不合格、又不能及时整改的; (四)工作执行不力,造成政令不畅,未按期完成创建要求的; (五)创建工作被媒体曝光,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各村(社区)、各办交通违法率连续2个月在街道排名末3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外,责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由街道纪工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在多城联创办组织的督查考核中,连续3次排名末位的; (二)同一问题被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或经市领导批示(现场办公)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三)各村(社区)、各办交通违法率连续3个月在街道排名末三位的; (四)其它对多城联创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停职检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党纪政务处分: (一)在市多城联创办组织的督查考核中,连续4次及以上排名末位的; (二)在国家、省组织的各类检查考核中,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多城联创工作的。 第九条 街道网格在临海市多城联创办督查考核中排名全市81个网格后7位的,按《临海市多城联创工作责任追究及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街道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网格必须在3天内组织整改,连续2次未整改到位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追责。 第十条对单位和个人在创建工作中失职、渎职或破坏创建工作环境,需要追究其责任的,由街道纪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参照本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在创建过程中,责任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记功,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一)在市多城联创办组织的督查考核中连续三次排名前五位的;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勇于破难、敢于担当,创建工作表现突出的; (三)有其它突出功绩的。 第十二条街道网格在临海市多城联创办督查考核中排名全市81个网格前7位的,按《临海市多城联创工作责任追究及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后,对创建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街道予以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古城街道多城联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古城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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