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66/2018-832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古街工委〔2018〕43号 | 成文日期: | 2018-04-30 |
发布单位: | 古城街道 |
中共临海市古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古城街道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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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机关各办、社区、行政村、所属各部门: 《古城街道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临海市古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临海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4月30日 古城街道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的专职网格员队伍管理工作体系,根据《关于加强全省网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综委〔2016〕9号)、《关于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深化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市委办〔2017〕48号)和《关于印发临海市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临综办〔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网格员,是指由村(社区)聘用的专职从事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网格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街道统筹配置到网格,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街道综治办是专职网格员队伍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有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综治办负责。各市级部门派驻基层站所负责专职网格员队伍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专职网格员职责 第五条 协助网格长做好网格有关工作。 第六条 依据网格任务清单或上级综治部门下达的任务,收集录入网格内人、地、物、组织等基本信息和与之相关的存在事案件或隐患点的动态信息。基本信息要及时更新,并全面掌握。第一时间采集存在事案件或隐患点的动态信息,并录入平安建设信息系统,现场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第七条 按照日在线时长不小于4小时、在岗轨迹不小于3公里的要求开展网格排查、巡查、走访,做好排查、巡查、走访记录。 第八条 严格遵守日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努力提升业务水平;上岗时要穿戴工作服与工作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注重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网格信息。 第九条 做好平安宣传和政策法规宣传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专职网格员聘用 第十条 专职网格员要在整合原有各类协辅人员的基础上,按照“一格一员”,选择“三有两化一高”(有热心、有能力、有精力,本地化、专业化,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担任;招聘要严格按照公开报名或村(社区)推荐、统一考试(笔试+技能)、严格考察(公示)等程序,择优聘用。招聘以街道为单位组织实施。 专职网格员实行一年一聘,年度评比合格以上者(含合格)继续聘任。 专职网格员聘用后,街道要以发文形式进行公布,并报市综治办。 第十一条 专职网格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临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热爱基层工作、热心公益事业、服从组织分配。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计算机、手机应用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 (一)在帮教期内的刑释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3年、辞职未满1年的人员。 (四)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中,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五)其他不宜担任专职网格员的人员。 第十三条 相关规定 (一)流动人口较多的网格,根据实际可聘任网格内符合专职网格员基本条件的新临海人。 (二)曾经担任村(社区)干部,社工或协警、流管员等各类协辅人员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考虑聘用。 (三)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已经被聘用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解聘。 第四章网格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专职网格员的工作事项实行准入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安排专职网格员协助、代办有关工作事项,不得安排专职网格员从事其职责外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专职网格员的工作事项一年一商定。街道成立网格化管理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在市定工作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本年度专职网格员工作事项清单,发文并报市综治办备档。 第十六条 专职网格员工作事项分为常态性和阶段性两类,市级部门派驻基层站所在提交清单时要注明;对于阶段性工作要注明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派驻基层站所因工作需要,临时要求专职网格员承担或新增工作事项,要报街道综治办,并经同意;临时或新增工作要列入专职网格员工作事项清单的,须经联席会议商定。街道对临时或新增工作参照市里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职网格员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专职网格员的教育培训包括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技能操作、思想纪律等内容。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的安排。街道要根据市定计划,结合实际,制定专职网格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录入《浙江省平安建设信息系统》。专职网格员年度教育培训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市级部门派驻基层站所安排的教育培训活动,要经街道综治办同意。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集中教育培训由街道综治办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市级部门派驻基层站所做好配合工作。市级部门派驻基层站所自行组织教育培训的,要提交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和内容,并经街道综治办同意。开展教育培训后要做好工作台账,并及时录入《浙江省平安建设信息系统》。新聘用的专职网格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先培训后上岗”原则,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工作由街道综治办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街道综治办要对专职网格员加强纪律教育,防止网格内不宜公开的信息和数据向外界泄露,防止专职网格员队伍松散和工作松懈。市级部门派驻基层站所要发挥网格业务指导员的作用,加强对专职网格员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确保专职网格员履职。 第六章专职网格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专职网格员根据绩效考评领取工作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工作补贴专项经费由财政给予保障。 第二十四条 街道综治办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购买专职网格员的装备,并依法为专职网格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章专职网格员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专职网格员的绩效考核由街道网格化管理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实行月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专职网格员考核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业务的考核标准由各市级部门派驻基层站所制订,考核由网格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考核结果,应当在月初5号前报街道综治办,街道综治办要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和发放专职网格员工作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定期开展优秀网格员评比活动,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活动具体实施另行制订。 第八章专职网格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专职网格员的出勤、请(销)假、档案和纪律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专职网格员的出勤要按照相对“集中”和流动办公相结合原则。 (一)确保日在线时长不小于4小时、在岗轨迹不小于3公里(星期一至星期五)。 (二)出勤情况要在平安信息系统“日志”上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 专职网格员离开临海的需请假,要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审批权限。请假一天的,由所在网格长审批,报街道综治办备案;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街道综治办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的,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二)请假程序。请假者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报相应权限机构或人员同意,方可请假。 (三)相关规定。 1、请假未经同意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开会、培训、学习等原因需要请假离岗的,须附相关文件证明,并按开会、培训、学习的期限审批请假天数。 3、在特殊时期,按街道专项工作指挥部要求执行请、销假制度。 4、请、销假手续应当由本人自己办理;无特殊情况出现电话请销假等行为,一律按未履行请、销假手续处理。 5、请假期间,专职网格员应安排好相应工作;对未落实或未落实好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专职网格员工作档案。 (一)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招聘报名材料、登记表、辞职申请书、解聘决定书等)、日常管理(请销假、思想汇报、工作总结等)、考评奖惩(优秀推荐表、奖惩决定书等)和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二)专职网格员的档案由街道综治办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要由专人负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私自损毁、涂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四)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应当原件。在专职网格员辞职或解聘一年后,经街道分管领导同意销毁。 第三十二条 专职网格员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要持证上岗,佩戴统一标识,保持仪态良好。 (二)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爱岗敬业。 (三)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所辖网格采集 的信息和数据。 (四)严禁私自损毁、涂改所辖网格采集的信息和数据。 (五)严禁假公济私、因利徇私,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私利。 (六)严禁滥用职权,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专职网格员奖惩 第三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单项奖励: (一)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并受到上级肯定或表彰的。 (二)为执法机关查处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三)提供有效信息,避免或挽回省平安考核扣分或予以加分的。 (四)其他予以奖励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已获得单项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奖励由 街道、市级部门派驻基层站所推荐或其本人申请,报街道综治办,经街道网格化管理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形商定;奖励额度另定。 第三十五条 专职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被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否决的。 (三)聘用期间被行政拘留或犯罪的。 (四)年度评比不合格的。 (五)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当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报道,经查属实的。 (六)对辖区内重大信息没有及时掌握、上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一个月内不请假擅自离岗累计7日以上的。 (九)其他应予解聘情形。 第三十六条 解聘由街道网格化管理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所在村(社区)签注意见,经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权利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专职网格员对考评结果或处罚决定有异议 的,有向街道综治办提出陈述的权利,街道综治办应在接到陈述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经回复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综治办提出陈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综治办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 古城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8年4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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