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临海组工 > 人才队伍
临海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5-11 15:49浏览次数:字号:[ ]

中共临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临海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

临人才领〔2018〕2号



  为贯彻落实《打造最优人才生态 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三十三条意见》(临市委〔2017〕70号)和《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临政办发〔2017〕89号),现就做好人才房票补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与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以货币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 列入《临海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房票补贴;领军、高端、特优、高级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房票补贴;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指临市委〔2017〕70号文件出台后,从市外引进来临企业工作且之前无在临工作经历,不含全日制毕业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含在台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已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含)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海内外知名高校和本地高校及台州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年内(从缴纳社保时间算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20%、15%、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3万元房票补贴。以上人才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台州市社会事业领域“500精英计划”长期项目A类、B类、C类全职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6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20万元、110万元、60万元房票补贴;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紧缺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紧缺一类、二类、三类人才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房票补贴,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述人才在申请房票补贴时,需减除已享受的住房补贴或安家补助补贴总额。若夫妻双方同时满足条件的,按“一户一房”原则,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标准50%享受。人才收到的房票凭证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购房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房票补贴待遇。所购商品住房须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是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四)房票补贴可用于购房首付。临市委〔2017〕70号文件出台后,特优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使用房票补贴支付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房票价款高于首付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购房款减去房票价款;如房票价款少于或等于首付款,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购房款减去首付款。

(五)原符合《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临市委发〔2011〕82号)、《临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关于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补助和住房补贴的通知(试行)》、《关于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绿卡”发放工作的通知(试行)》(临市委办〔2011〕79号)、《临海市“500精英计划”扶持政策兑现工作细则(试行)》(临政办发〔2014〕98号)、《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台市委办〔2015〕34号)、《中共台州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5〕80号)规定享受购房补助的人才,在临市委〔2017〕70号文件出台前已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原有程序申请办理购房补助;在临海人才新政出台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本细则申请办理;补助额度和比例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经费保障

房票补贴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受理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房票补贴的申请、审核和确认公示等工作。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房票凭证的发放和房票结算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交市房改办核查人才在本市内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情况。

(三)确认及公示。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人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核查结果,确认申请人房票补贴资格和补贴额度,并在当地门户网站或人才工作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房票核发。市建设规划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的意见向申请人核发《临海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

(五)房票使用。人才持房票凭证购买临海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人才购房时,将房票凭证交付房地产公司,作为等额的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凭接收的人才房票凭证、与人才签订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开具的购房发票凭证,与市建设规划局结算。

(六)房票结算。市建设规划局根据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房票凭证、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确定人才购房实际补贴金额,按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划拨资金后,将补贴经费及时拨付至人才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

市建设规划局向房地产公司拨付房票补贴经费的同时,将人才购房信息在房产管理系统中标注“享受人才房票补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社会事业领域人才为10年)”,信息同步抄告给临海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加以备注。

人才、人才所在单位及房地产公司如有欺骗、造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申请材料

申请房票所需材料(人才提供):

(一)《临海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1)》(由《临海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和社会事业领域人才填写)、《临海市人才房票补贴申请表(2)》(由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填写)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式四份;

(三)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别的证明材料原件(原件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四)劳动合同,如属创业人员的,提供本市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原件(原件审核后返还)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五)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四份。

房票结算所需材料(房地产公司提供):

(一)《临海市人才购房房票凭证》;

(二)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返还)。

六、办理时限

房票申请每年2月、5月、8月、11月各一次办理。房票结算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各一次。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85127051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5382352

市房地产管理处            联系电话:85382328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85280228

市房改办                  联系电话:85307155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5281151

 

附件:1.临海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 附件1.doc

2.临海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 附件2.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