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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331082-076/2018-233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4-07
发布单位: 尤溪镇
尤溪镇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
  • 日期:2018-04-07 13:50
  • 来源:尤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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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部署,落实防火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全力遏制清明节火灾多发势头,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全镇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尤溪镇及早行动、提前部署,多措并举,扎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


   

3月26日上午,尤溪镇召开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部署会。镇党委副书记叶平主持会议,全体机关干部、各行政村支部书记、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镇分管领导梁永前分析了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布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镇长冯顺青作强调: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及森林资源安全,要求做到认识到位、宣传到位、防范到位、处置到位和责任到位。

 

会后,各行政村召开村两委会,部署各村森林防火工作,安排值班人员等。

 

 

多方宣传  增强防火意识

 


各行政村在村醒目处悬挂森林防火宣传横幅。



各村张贴台州市级、临海市级《关于做好清明期间全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向村民发放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通告


严守岗位  杜绝一切隐患

 

3月31日至4月7日,我镇进入清明期间森林防火戒严期,共设立镇级卡点5个,村级卡点50多个,在卡点和入山路口对各人员进行纸钱、香烛等易燃物品检查,并做好收缴工作。

 

 

 
 
附: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清明期间全市森林
消防工作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明前后,祭祖扫墓活动集中,森林消防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全市森林消防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我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1. 禁火时限: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4月7日。

  2. 禁火区域: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的区域。

  3. 在禁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八条禁令:

(一)      禁止在林区和林缘50米内实施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林区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蚊灯、烧坟草、放孔明灯等一切明火活动;

(三)      禁止在林区烧灰、烧坎、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四)      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野炊、玩火;

(五)      禁止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六)      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      禁止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八)      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1. 在重点林区、水库库区、风景名胜区、坟墓集中区等重点部位的进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做好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收缴工作,确保辖区安全。

  2.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3. 六、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4. 违反本通告禁止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上坟火种的,一律依法予以收缴处理;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及生产性等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黄令更新造林,并按上级规定从重处罚;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损失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人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参与明火上坟祭祖的,按台纪发(2007)12号文件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特此通告。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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