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街道所属各部门、机关各办: 《江南街道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2017年9月28日
江南街道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落实基层社会治理责任,全面高水平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江南实际,明确网格人员服务管理责任,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机构 设立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街道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责任追究工作。 组 长:邵 翔 副组长:王赛君、罗 鸣 成 员:方利明、冯兵胜、徐京梁、王益望 二、责任追究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引领作用、有效运转村级自治组织、完善村级治理体系为重点,以“微事不出格、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为目标,全方位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适用对象 网格指导员(驻村干部)、网格长(村书记、主任)、专职网格员、网格警务员(民警、协警)、网格志愿者(党员)、网格工作联络员(街道各办、四个平台的工作人员)、网格工作服务队长(工作片长)等。 四、责任划分 1.网格指导员、网格警务员对所驻村社会治理工作负指导、检查、监督责任; 2.网格工作联络员对网格内事件流转交办,网格工作开展负指导、检查、监督责任; 3.网格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社会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4.村两委其他班子成员对本村该分管的工作及负责的网格负具体直接责任; 5.专职网格员承担及时排查发现问题隐患并做好协助配合工作责任; 6.网格志愿者承担党建微格内日常社会治理信息的宣传、收集、反馈和协助配合等责任。 五、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的追究种类包括采取组织措施,追究经济责任、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采取组织措施的方式: 1.约谈; 2.通报批评; 3.待岗培训; 4.诫勉谈话; 5.劝(辞)退; 6.列入不宜担任下届村两委干部人选。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其中第5条、第6条仅适用于网格长(村书记、主任)。辞退仅适用于专职网格员。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 1.扣发绩效奖金 专职网格员按《江南街道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扣分规定扣除相应薪酬,基本分100分,附加分10分。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管理服务队长、网格工作联络员被待岗培训、诫勉谈话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年底网格指导员、网格管理服务队长、网格工作联络员绩效考核奖金总数的30%与专职网格员考核得分率(管理多个网格的按各个网格平均分计算)双挂钩,按得分率同比例发放。网格警务员的绩效奖金按照派出所管理办法执行。 2.因稳控不力造成非访、集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的,网格长组织参与劝返,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所在村集体收入支付,并及时公布。 (三)违反党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责任追究情形 (一)专职网格员的责任追究: 1.按照《江南街道专职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考核。 2.每月对各网格的基础信息录入、信息上报、网格知晓率情况进行排名,连续两个月排名末5位的进行约谈;每季度测评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连续两季度测评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辞退。 3.全年测评考核平均分达90分,评为“五星”专职网格员;达到80分,评为“四星”专职网格员。 4.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5.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二)网格长的责任追究: 1.未保证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在网格工作的,或长期外出一年累计3个月以上致使网格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年度综合考核认定为不称职; 2.对专职网格员、网格志愿者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处置或不支持专网格员工作的,对网格内信息缺乏敏感性造成后果的; 3.因所在村发生非访、集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上访事件时,网格长第一时间陪同街道和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人上行解释劝返; 4.凡是决策不当或事件处理不当,引发规模性聚集上访的,或因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涉稳问题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案(事)件的; 5.凡是发生迟报、隐瞒、漏报重大敏感信息造成工作被动的,对群体性、突发性苗头事件,在初始阶段处置不及时、不得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火灾等公共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发生重大舆情或发表不当言论导致不良影响的; 6.组织、煽动、纵容、参与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访、信访举报案件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对上级调查处理信访案件不协助、不配合,甚至推诿、阻挠、包庇、支持的; 7.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 8.未加强对专职网格员的指导督促,所在村的专职网格员被追究约谈的; 9.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10.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网格指导员的责任追究: 1.所驻村的网格内信访稳控人员失联的,邪教人员、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管控人员失控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火灾等公共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 2.未加强对网格长指导督促,所驻村的网格长被追责二次及以上的; 3.对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网格志愿者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处置或不支持网格内工作的,对网格内信息缺乏敏感性造成后果的; 4.所驻村发生重大问题被街道里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 5.所驻村发生重大问题被市级单位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的; 6.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7.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四)网格工作联络员的责任追究: 1.每月2次及以上不参加联络员周工作例会的; 2.对于工作不受理、不交办、不催办、不结案、不统计反馈。情节较轻的,予以约谈;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事件受理人员通报批评,科室负责人约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事件受理人员予以待岗培训或诫勉谈话,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待岗培训或诫勉谈话,聘用人员可以并处劝(辞)退。 3.对于街道综治指挥室下达的任务未及时完成并反馈。情节较轻的,对事件承办人予以约谈;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事件承办人通报批评,科室负责人约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事件承办人予以待岗培训或诫勉谈话,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待岗培训或诫勉谈话,聘用人员可以并处劝(辞)退。 3.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4.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五)网格管理服务队长的责任追究: 1.对网格工作不重视、不了解,问题不研究、不分析而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 2.对网格志愿者、专职网格员、网格长、网格警务员、网格指导员、网格工作联络员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处置或不支持网格内工作的,对网格内信息缺乏敏感性造成后果的; 3.被排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落实相应整改措施,发生信访稳控人员失联的,邪教人员、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管控人员失控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或火灾等公共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 4.迟报、瞒报、漏报重大敏感信息造成工作被动的,对群体性、突发性苗头事件,在初始阶段处置不及时、不得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工作片一年内被街道里约谈四人次及以上的; 6.工作片一年内被台州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一人次及以上,临海市里通报批评两人次及以上,街道里通报批评三人次及以上的; 7.工作片一年内受到诫勉谈话一人次及以上的; 8.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9.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六)网格警务员的责任追究: 1.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面上问题特别严重或在敏感时期、重要节点发生涉稳问题或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案(事)件的; 2.辖区发生伤人火灾事故的; 3.辖区内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导致恶性伤人事件的; 4.对网格志愿者、专职网格员、网格长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处置或不支持网格内工作的,对网格内信息缺乏敏感性造成后果的; 5. 发生平安扣分事项,且负有责任的; 6.其他应当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七、责任追究酌定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2.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职责的; 3.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被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要求责成处理的;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2.打击、报复、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拒不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整改建议的; 3.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4.第四大点责任追究情形,发生在敏感时期或重要时间节点的,一律以最高标准追究责任。在中央重要会议、重要外事活动及国际性重要会议等期间或重点大节日、纪念日等敏感时期发生的;在省党代会、“两会”及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议、活动等期间或重点大节日、纪念日等敏感时期发生的;在市级重要会议及承办上级大型会议、活动等期间或重点大节日、纪念日等敏感时期发生的。 八、责任追究实施 (一)由街道综治指挥室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后提出,按干部管理层级实施。网格管理服务队长由街道班子领导约谈,网格指导员、网格工作联络员由街道组织约谈,网格警务员由派出所领导约谈,网格长由工作片书记或片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专职网格员视情况由网格长、网格指导员或街道综治指挥室组织约谈,网格志愿者由村分管组织支委、村书记或街道组织约谈。 (二)责任追究调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除约谈外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追究人。 九、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街道综治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江南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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