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331082-077/2017-663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沿镇委〔2017〕27号 | 成文日期: | 2017-03-25 |
发布单位: | 沿江镇 |
中共沿江镇委员会 沿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江镇加强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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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镇加强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沿江镇加强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中共沿江镇委员会 沿江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5日
沿江镇加强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两路两侧 四边三化”专项整治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青山白化”治理工作,整治乱埋乱葬、建大坟等陋习,倡导文明新风,保护有限山林,着力改善公路干线、铁路沿线和城乡环境状况,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墓穴建造标准 1、有山林地的行政村必须建造生态公墓,无山林地的行政村可与邻村合建生态公墓。生态公墓建成后,骨灰必须安放在生态公墓内,并提倡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绿色殡葬”的“生态葬式”。 2、建造墓穴占地面积要求:单穴宽0.6米×长0.8米×高0.8米,双穴宽1.2米×长0.8米×高0.8米。在墓前预留4处种植树苗的位置,在建坟时种上树木和爬山虎并达到能覆盖坟墓的效果。对没有生态公墓的村,在新建公墓之前,村民建墓必须按上述规格建“烈士墓”式的墓穴,不得建造“后泰山”,墓地选址不得在公路、铁路两侧视线可及的区域内。 3、墓区建造时间和要求:各行政村要在4月底前,初步完成生态墓地的选址;6月底前对各行政村无公墓及公墓不够用的办理公墓申请审批手续;9月底前各行政村完成墓区建设。在墓区建成后,丧户骨灰应全部进入公墓,如再发现有私建土墓情况,一律平毁并迁入本村公墓。 二、职责和处罚规定 1、村支部书记(负责人)或村委会主任必须将有关规定事项向丧户讲解清楚,并在《骨灰领取证明书(一)》上签字(必须本人签名)。发现违规建墓现象要及时进行制止,并报镇民政办。事后举报或检查发现超规格建造墓穴的,给予扣村主要干部每人每例各800元的处罚(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兑现)。 2、丧户在办理骨灰领取证明时,驻村干部要进行实地踏看,并在《骨灰领取证明书(一)》上签字(必须本人签名)。事后举报或检查发现超规格建造墓穴的,给予驻村干部每例300元的处罚(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兑现)。 3、加强对生态墓区的绿化管理,每个行政村必须落实1名墓区管理人员,对新种植的树苗及时浇水,确保栽种的树苗成活率不低于95%。对人为破坏造成树木死亡的情况,管理人员要及时向镇民政办、村委会举报,一经查实,依法对破坏者按照《森林法》进行处理。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4、各村与丧户签订《临海市骨灰入墓协议书》,丧户要严格执行,不得超规格建墓,不得破坏原有树木。若不符合要求的,骨灰一律暂寄存在市殡仪馆,直至整改符合要求才可以入墓,方可给予办理社保丧葬补偿费手续。 5、生产墓套的企业要到镇民政办登记,未登记或生产超规定尺寸的墓碑墓套,镇政府将会同市殡葬执法监察大队进行关停或给予罚款。 三、考核问责 镇党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青山白化”整治整改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督查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村主要干部年度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行动迅速、全部按标准建墓的行政村,给予行政村适当的奖励;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本规定要求的,甚至阻扰整治整改工作落实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扣除相应考核奖。 未尽事宜由镇民政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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