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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2-28 19:09  访问次数:    字号:[ ]

浙民救【2016】21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活动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力量,在夯实我省防灾减灾基础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省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依然存在培育不到位、信息不对称、协调不顺畅、活动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高效开展。为进一步健全我省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体系,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格局,提升全省防灾减灾救灾整体工作能力和水平,现就推进我省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浙江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特点决定了我省极易受到灾害的不利影响,是我国发生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防灾减灾救灾任务繁重,政府包办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式日益显现不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升级,需要社会力量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实现社会力量与政府的有机衔接。我省慈善氛围浓厚,社会力量具备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意识和能力,成体系、成建制、成规模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正在逐步形成。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减灾宣传、防灾演练、灾前准备、应急救援、过渡安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全过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实现从政府单一主体向社会多元联动的防灾减灾救灾新模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内容

(一)加强社会力量培育

1、营造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先进事迹,充分激发公众自我救护潜能和向善互助意识,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断夯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基础。

2、纳入社会组织孵化范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关注和引导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成长,支持将其纳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予以孵化培育,积极为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在活动场地、办公设施、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务,培育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到2017年底,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个登记注册的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

3、培养防灾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争取开设相关课程,普及和演练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知识与技能,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在职业教育体系中增设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专业,培育专门人才。要增进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加大对社会力量的技能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政府组织的防灾减灾救灾培训班、研讨会和实战演练等活动,帮助社会力量提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4、为社会力量提供救灾装备。各级民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政府购置救灾装备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日常训练、紧急救援等活动的实施办法,实现救灾装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提高救灾装备使用效能,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能力。

(二)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1、建立统筹协调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具体实施工作,牵头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平台,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灾区、社会力量等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具有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基本情况数据库,汇总社会力量人员状况、专业技能、装备配置、分布位置等信息,为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参考。同时,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基本信息数据库,汇总自然灾害风险状况、灾情动态、防灾减灾救灾需求等信息,实现供需对接。

3、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及时公开救灾需求、募捐组织名录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合理进行捐赠,推动救灾募捐机制更好地体现社会导向。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1、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将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

2、保障救灾工作优先权。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等有关运输企业,保障参与救灾任务的社会力量车辆优先通行,保障救灾物资优先运输,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3、健全补助补偿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紧急动员、征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补偿机制,对于社会力量因参与救灾而发生物资及装备损耗的,视情予以适当补偿。

4、加大志愿服务奖励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政策,推动健全志愿服务奖励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防灾减灾救灾志愿活动提供便利,通过资金补助和评比表彰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积极性。

5、强化人身安全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保险机构开发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演练等活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并通过对保险费用进行适当补贴等形式,鼓励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社会力量积极投保。要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对因参与救灾活动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可以评烈。

(四)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1、提升社会组织运作管理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推动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要求,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健全民主决策、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和接受捐赠公示等管理制度,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2、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工作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力量接收扶持资金以及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规范。

3、建立社会力量考评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完善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资质目录。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情况数据库,汇总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次数、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为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依据。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力量的评估机制,强化资质审查、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完善考评进退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治理、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进度时限,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职责,细化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有效推进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进一步促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体系建设。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