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首期申请配租工作的通告(2015年)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5〕25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首期申请配租工作的通告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要求,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139号)文件精神,现就临海市公共租赁房申请配租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本次申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大洋街道双桥村,共有房源514套,其中一居室138套,二居室376套。 二、准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准入标准分为如下四类: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5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两倍(含两倍)以内(除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外),即低于15360元(临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且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在临海市范围内, 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含36平方米)、3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符合该类标准的家庭,根据《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139号)规定,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6488元(临海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488元,下同); 3.在临海市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至申请日时间不满五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6488元; 3.已与在临海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临海市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临海市范围内无2套及以上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非临海市户籍,在本市公安部门领取《浙江省居住证》,或者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 2.申请人按《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累计积分值达50分以上; 3.在临海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6488元;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临海市范围内无住房。 家庭自有住房的认定应当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5年内的房产,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面积合并计算。 因大病造成家庭贫困转让名下房产的,应提供经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重大疾病证明,所转让房产可不计入现有房产建筑面积。 凡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第(一)到(三)类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列入住房保障对象;第(四)类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列入住房保障对象。 三、申请方式 1.申请日期:2015年8月7日-2015年9月6日。 2.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自愿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如实填写《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其中在本市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工作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特此通告。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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