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调查报告(第5期 总第19期)

发布日期:2013-07-08  05: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临海人大  字号:[ ]

关于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柯建平带领调研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台账、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人员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对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贯彻落实《决定》的主要工作和成效

2010730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以来,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召开各种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决定》精神,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职责;苦练内功,努力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不断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力求取得监督实效,有效地推进了各项检察工作顺利开展;在有力打击犯罪、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创建平安临海和推进法治临海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我市三大示范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氛围,积极推进《决定》的贯彻落实。《决定》出台以后,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法律监督这项常规性、经常性的工作。通过组织参加省人大贯彻落实《决定》电视电话会议,台州市检察院贯彻落实《决定》现场推进会,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警对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强化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同被监督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争取被监督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理解和工作配合;20116月,与市纪委等单位建立了执法执纪电子监察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工作平台20122月,联合法院、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0家单位,出台了《关于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20128月,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若干规定》,为更好地开展法律监督搭建了良好的信息平台;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走进检察,参加检察工作座谈会,参观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了解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等举措,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公众对检察法律监督工作职能的了解,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监督氛围,较好地推进了《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履行职能,强化法律监督,着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积极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活动,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推进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不断探索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监督工作实效。

着力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工作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是检察机关实现立案监督的法定形式。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缺乏,监督渠道不畅,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职责的一个瓶颈,制约着检察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市检察院着力解决该问题。通过在办案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尤其是对公安机关作出另案处理的同案嫌疑人严格审查把关;加强检察信访工作,高度关注群众反映的不立案、乱立案等信访问题,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查阅行政执法卷宗,从中发现以罚代刑问题,通过向行政执法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直接向公安机关发送《通知立案书》,着力解决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等问题。

深化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体现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实现侦查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坚持办案实体与程序并重,努力做到不枉不纵。积极参与各种专项整治行动,严打刑事犯罪,对犯罪分子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重特大恶性案件,审查批捕提前介入公安侦查环节,把握侦查方向,引导公安侦查、固定犯罪证据,为批捕环节节省办案时间,防止错捕漏捕;在审查起诉环节,实行办案小组及主诉检察官负责制,对认定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的,由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层层审批把关;对疑难复杂案件,坚持科室集体讨论,共同把关,再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通过审查案件,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的,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监督措施,严把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办案程序关;严格审查起诉,防止漏被告人、漏罪名,适用罪名不当、适用法条不当、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严格办案时限,积极倡导快捕快诉,防止超期羁押,侵犯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问题发生。积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针对青少年犯罪、在校学生犯罪、7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犯罪,坚持不捕、不诉。特别典型的是对一起非法拘禁案进行依法追诉监督,使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4名被追诉的同案犯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例被台州市检察院评为“2012年度法律监督十大优秀案例

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主要体现在提起公诉和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抗诉、发表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和再审检察建议书等各个方面。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对审判活动的程序是否合法实行有效监督;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对法院的判决进行预防性的监督,防止发生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有效地制约审判权的滥用。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发表检察机关意见,供审判委员会参考;同时对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中存在的一些程序问题、人员回避问题、承办法官办案中的违法情形等,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完善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主要以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发现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市检察院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室工作职能,逐步完善和健全各种监督工作机制,从掌握看守所动态信息入手,加强对刑罚执行、保护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监督,重点防止超期羁押、违规提审、通风报信、刑讯逼供问题,防止监区内发生在押人员故意伤害、逃跑、非正常死亡等事件,积极督促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监区安全。针对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通知书没有及时发送问题,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防止监外执行犯脱漏管、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减少再次犯罪。

推进民事、行政审判法律监督。认真履行民行检察工作职责,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加强民事、行政案件的调处,认真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着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探索拓宽监督工作的领域和途径,畅通当事人的申诉渠道,提高监督实效。认真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通过明理释法,加强调解工作,使申诉当事人服判息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通过提请抗诉和建议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发送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书,重点开展对侵犯民生民利的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其中对始丰溪沿岸19家违法生产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被台州市检察院评为“2012年度法律监督十大优秀案例

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开展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依法查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决定》施行以来,市检察院积极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准确履职。

(三)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监督行为,努力提高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市检察院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狠抓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积极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强检务督查,深化检务公开,出台了阳光检务十项措施。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呈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等七种情形,交由人民监督员评议监督。积极创建学习型检察院,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办法,努力提高干警的检察业务能力。参加上级检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鼓励干警参加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习;结合办案实际,组织开展岗位练兵,组织观摩庭,划分办案小组以老带新,开展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优秀法律文书等评选活动,邀请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高铭暄来院里授课。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干警的业务知识和实际办案能力得到了提升,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办案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依据《决定》,对照我市贯彻执行情况,我们认为,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就检察机关(监督者)而言:一是少数干警对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性的认识不够,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直都在开展,没有什么新花样,表现在办案中轻诉讼监督,轻纠正违法;二是存在畏难情绪,怕监督多了会影响部门关系和人际关系,实际工作中会给监督力度打折扣;三是办案理念还没有完全转变,程序意识还不强,对一些违反办案程序的做法,有的只是口头提醒,依法监督、依法纠正的态度不坚决。就公安、法院、司法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被监督者)而言:一是对《决定》的实质内容缺乏深入的了解,存在与己无关的思想;二是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存在消极应付甚至抵触情绪,有的甚至认为检察监督就是找麻烦、同自己过不去,有的被监督者为自己开脱,认为监督者也有错,我们的差错在所难免,何必来监督我们;三是有的单位针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文书,没有认真对待,整改抓落实不够,回复不及时或不回复。

(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是监督工作受考核评比因素影响。对执法工作中的个别细节问题,没有从实际工作和效果出发,采取事前互相沟通及时予以解决,而是简单地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往往会导致被监督者产生消极抵触情绪,监督效果不佳;有的存在考核前补办监督文书或隐瞒被监督情况等问题,缺乏法律监督的严肃性;这也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的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有关监督案件统计数据有出入的主要原因。二是监督渠道不畅。对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机关立案情况以及刑拘情况无从了解和掌握,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立而不侦的案件无法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对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缺乏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关注度不够,对公安久侦不结、法院久审不决等问题,无法提出有效的监督纠正意见。三是重发监督文书,轻抓整改落实。对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监督文书,对被监督单位没有回复的,是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跟踪督促抓落实不够,监督效果不明显。四是民商事案件的执行监督尚处空白。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职权,但对民商事案件在执行环节的监督缺位,执行工作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对有能力执行的案件是否及时执行完毕,检察监督工作目前尚未起步,仍属空白。五是行政执法监督仍处在探索起步阶段。对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情况,只能是事后发现,监督不及时、不到位。虽然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但一些行政机关落实不到位,行政执法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不及时或少录入、不录入,导致检察机关了解不到情况;特别是对已构成犯罪而行政机关只作出行政处罚,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当事人或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案件,无从了解,无法进行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检察机关主动去查找和挖掘行政执法案件中的监督线索不够,投入的精力不足。

(三)监督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刑诉法》、《民诉法》修订施行后,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要求更高、办案标准更严,使公检法司的办案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要应对好挑战,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队伍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实际办案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老的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更新需要跟上,新进的年轻检察人员,监督经验不足,实际办案的综合能力和水平需要增强。对实施法律监督规律性的问题研究不够,解决制约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提高监督效果的办法和手段还不多;对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民生民利的问题,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还不够;少数检察建议文书的制作还不够规范,说理不够深入、透彻;对一些多被告人、较为复杂的案件,量刑建议不到位;检察职能的延伸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需要不断努力

三、几点建议

(一)致力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确保《决定》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把学习宣传《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学习《决定》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省人大常委会出台该《决定》的精神实质;加大宣传《决定》的力度,创新宣传载体;要落实好《刑诉法》关于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畅通监督渠道,优化监督环境。检察机关要增强主动监督、依法准确监督的意识,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到位;法院、公安、司法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要端正态度,树立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监督意识,做到不回避监督、不抵触监督、不怕监督,认真对待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二)致力于完善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要按照《决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法律监督实践需要,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建立和完善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监督长效机制。要严格执行新《刑诉法》的新规定,规范和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别要重视并做好新《刑诉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新规定:一是强化律师辩护权、延伸检察职能。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要严格执行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和法律援助等相关规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落实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要严格执行新《刑诉法》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规定,以及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履行好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职责。三是严格执行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批捕审查程序、羁押定期审查的有关规定,落实审查批捕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形规定。四是严格落实职务犯罪侦查有关新规定,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程序。五是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机制。六是对证据制度中职权变化、公诉制度修改、审判程序的调整、特别程序中的法律监督等规定,要认真加强研究,积极探索总结实施经验,确保新《刑诉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法律监督更加准确、规范、到位。

(三)致力于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要结合当前三大示范区建设、重点项目推进、四边三化三改一拆双清、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平安临海建设等重点工作,加大检察监督工作力度,力求监督工作实效。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要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以及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要积极探索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立案、刑事拘留案件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从中了解掌握情况,挖掘立案监督线索;加强对办案时限的监督,重点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案件的排查,找准原因,加强监督。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要把量刑畸轻畸重的刑事案件和确有错误的民商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案件,以及存在民事虚假诉讼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要加强对涉及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方面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以及加强对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共利益案件的公益诉讼。要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以环保、食品安全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为重点,强化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监督,畅通对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的渠道。要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提出、办理、反馈以及跟踪督促等制度,确保监督取得实效,力求实现监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致力于狠抓队伍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水平。队伍建设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按照《决定》要求,要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抓手,继续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廉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苦练内功,努力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根据监督岗位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制定提升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的培训计划;通过对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组织研讨、交流办案经验,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监所、控申、预防等业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监督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检察法律监督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执笔:李志伦

发:常发单位

签发:章                               编校:罗炳池